独立的单位法人 学生是在学校学习知识的特殊群体,无论从哪个角度看,学校既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基本场所,又是与学生关系极其密切的重要机构。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成为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。在这里,首先要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。 我国《教育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,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责任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我国《高等教育法》第三十条也规定:“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。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责任。”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