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其为如此则可。因谓家国天下之成,由集小而为大,则误矣。此无征不信之言也。 然则生民之初,果若何情状乎?曰:此非今日所能知也。勉强推度,则曰:无人我,无群己,浑然集若干人于一处而已。迨其小进,乃从浑然一大群中,分为若干小群,演进愈深,分析愈细。最后乃知有个人。故法律重视个人之权利,必在稍进化之世。而个人主义之大昌,则近世之事也。 浑然一大群,何由分为若干小群乎?曰:自知血统始。人之相仁偶也,他种关系,皆较后起,唯母之鞠育其子,则必最初即然。不然,人无由生存;且此固禽兽之所知也。特禽兽动作,纯任本能。长能自立,则忘其母。母亦不复顾其子。人则知识较高,记忆之力较强;长大之后,慈孝之心仍在耳。故人之相仁偶也,始于知生我之母。知有母,则知有与我同母之人焉。由此而推之,则又...